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841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84********,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为珠海市盘信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舒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H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沙井街道**大道**路口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冯某某驾驶的粤B1D***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对被告人舒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舒某某的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3.93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舒某某驾车未与同车道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冯某某已谅解被告人舒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凝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7*******;保证人李某某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谅解协议1份。
6.《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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