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舒某某,曾用名舒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25日被上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3月27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舒某某取得了C1E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3月18日晚饭期间,被告人舒某某在家喝了酒后,驾驶从田某某处借来的雪佛兰牌赣B*****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前往上犹县东山镇东山大道一手机店购买手机,买好手机后驾车经上犹县东山镇西村路、和平路返回***小区家中途中,21 时55 分左右,行至和平路中国建设银行上犹县支行门口路段,越过双黄线与迎面邱某某驾驶的赣B*****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因为饮酒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惧怕承担责任,被告人舒某某打电话让其妻子肖某某从家中赶到事故现场,指使肖某某以自己是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报警、报保险,后经公安民警调查并再三询问,被告人舒某某才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舒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 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案发后叫人冒名顶替驾驶员,妨害司法调查,依法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舒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盛安

检察官助理:赖媛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1********。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