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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舒某某,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79********,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居民,住屏边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44分,被告人舒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面包车载沙某某沿蒙某市北京路行驶至蒙某南收费站广场入口处时,被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舒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1.35mg/100mL。

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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