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区**乡**村*组*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0时许,被告人舒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本区黄埔东路进文船东路173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匡某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告人舒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舒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匡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舒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92.4mg/100ml。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舒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济慈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穗埔检刑量建(2020)180号《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