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玉龙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舒某某驾驶云PV****号小型轿车沿华兰线由东往西行驶至华兰线K221处时,撞到被害人和某某驾驶的沿华兰线由西往东行驶的云R6****号小型越野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舒某某让其朋友彭某某以肇事者身份到现场,经交警了解后要求舒某某返回现场配合调查,经对舒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1.2mg/100ml,随后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10月22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进行了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132.3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舒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那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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