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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幢**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舒某某通过QQ(号码:112571****,昵称:“1569C39T”)向孟某某(另案处理)(QQ号码:139439****,昵称 :“二沃”)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4346条,非法获利5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舒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指定管辖函、调查评估意见书、综合汇总说明、信息去重说明、信息数据抽样、信息验证说明、微信收款截图、微信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杨晴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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