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789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1021983********,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社区**路***号,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小区*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舒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4时许,被告人舒某某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鄂E*****小型轿车沿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由西往东超速行驶至地质中学前地段时,恰遇被害人彭某甲在此经人行横道线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舒某某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致使鄂E*****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被害人彭某甲身体相撞,造成鄂E*****小型轿车受损、被害人彭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舒某某驾驶鄂E*****小型轿车将被害人彭某甲送至医院后报警,随后向到达医院的民警投案。

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认定,被告人舒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检验,被告人舒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4.1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已与被害人彭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警案件登记表、长沙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户籍证明、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监控视频;4.证人彭某乙、冯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敏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67488****)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