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9时许,祝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蒲峪沟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段,将同向行人南某某撞伤,祝某某、马某某、郭某某在查看南某某伤情时,被告人舒某某由北向南驾驶陕H****1号小型普通客车与祝某某、马某某、郭某某、南某某相撞,致祝某某、马某某、郭某某、南某某受伤。南某某、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郭某某损伤程度经鉴定构成重伤一级。被告人舒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祝某某、马某某、郭某某、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郭某乙、郭某丙、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查鉴定书、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商洛秦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舒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