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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铜仁市**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13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舒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贵DZ****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铜仁市碧江区九龙**道下木林路口西300米处倒车时,该车左后部与由碧江区下木林方向沿九龙大道往农夫山泉方向行驶由被害人谢某某(女,35岁,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4********,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右前侧相刮撞,造成谢某某受伤、无牌二轮摩托车乘员刘某某(女,24岁,公民身份号码5222011996********)受伤;被害人刘某某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符号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特征。

    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舒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舒某某知道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系自首;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取得其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淑芬

                                               检察官助理 田文婷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72292****。

2.侦查卷二册,光碟一张。

3.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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