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舒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公司,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月**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月**日被西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舒某某自2019年**月至2019年**月,用自己身份信息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9个虚假公司并办理个体工商执照,后利用其虚假的工商执照骗领9张对公银行账户,出售给詹某某(西安市公安局已处理),从中非法获利5500元。2019年11月23日和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舒某某注册的西安市雁塔区**宿店,银行账户6232713********多次转入被害人周某某(西峡籍)被诈骗的261256元人民币中的107000元,后被分散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的工商注册登记基本信息证明,银行卡开户证明及流水,诈骗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利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虚假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后出售,其行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青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