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街道**街**路**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9********,瑶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辰溪县**乡**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谌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街。因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9********,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镇**村**街组**号。因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舒某某、谌某某、欧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告人颜某某辩护人丁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其间,被告人舒某某、谌某某、欧某某以本人名义注册公司,并在彼此公司认证成为高管,后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对公银行账户银行卡、U盾等以80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颜某某、盛某某(已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立案调查,另案处理),被告人颜某某等人收购上述公司资料后以5600元每套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起,被告人舒某某在长沙市注册了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注册了广州**租赁有限公司。其中,在办理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天河区注册了广州**租赁有限公司时欧某某认证为高管,办理好该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对公银行账户银行卡、U盾等全套手续后,被告人舒某某将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盛某某。其余三家公司资料,被告人舒某某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颜某某,被告人颜某某收到上述三套资料后,银行通知广州**租赁有限公司因未完成银行账户变更不能使用,故颜某某并未向其支付该套资料购买费用,仅支付其余两套费用,以及舒某某、谌某某、欧某某三人路费、食宿费用。
2.2020年2月起,被告人谌某某在长沙市注册了长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电子商行、长沙市芙蓉区**街道**日用百货商行等三家公司,办理好该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对公银行账户银行卡、U盾等全套手续后,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颜某某,被告人颜某某收到上述三套资料后,发现长沙市芙蓉区**电子商行对公账户额度较小,故颜某某并未向其支付该套资料购买费用,仅支付其余两套资料共计1600元。
3.2020年3月起,被告人欧某某在长沙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家公司,办理好该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对公银行账户银行卡、U盾等全套手续后,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颜某某,被告人颜某某收到上述两套资料后,发现长沙*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未激活,且欧某某拒绝配合,故颜某某并未向其支付该套资料购买费用,仅支付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800元。
2020年6月1日,接公安部线索,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抓获被告人舒某某,6月4日,抓获被告人颜某某、欧某某。同日,被告人谌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配合调查。上述人员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司信息查询资料、银行流水、盛某某笔录、盛某某无法到案情况说明、毒品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2.被告人颜某某、舒某某、谌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舒某某、谌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舒某某、谌某某、欧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洁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舒某某、谌某某、欧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证据材料侦查卷宗1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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