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9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2月23日批准,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6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2月23日批准,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告人舒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份左右,陈某某伙同宋某某(在逃)通过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将被害人宋某某添加成微信好友,陈某某和宋某某并以“舒某甲”的名义与宋某甲聊天。经过一段时间的微信聊天,宋某甲认为自己与“舒某甲”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宋某甲要求与“舒某某”见面,陈某某和宋某甲便让舒某某与宋某甲见面,于是舒某某便以“舒某甲”的名义多次与宋某某见面,舒某某从宋某甲手中骗得人民币4000元以及一部VIVO X27手机。通过舒某甲与宋某甲见面,在获得宋某甲的信任之后,陈某某和宋某某又在微信上编造各种理由向宋某甲骗取钱财,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22日宋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和宋某某共计25858.34元。之后,宋某甲无法联系上“舒某某”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遂向威宁县公安局报警。2019年11月15日,办案人员在威宁县海边街道南山商业街皇庭足疗店员工宿舍内将舒某某抓获;2019年11月19日,办案民警在威宁县五里岗街道婷婷招待所将陈某某抓获。
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VIVO牌手机的鉴定价格为:3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微信转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林建
检察官助理:严恒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