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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王某甲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王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9时许,湖北中兴窑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乌拉特后旗青山工业园区黑猫煤化工厂区进行建设施工过程中,雇佣两名未取得搅拌机操作证的工人进行作业,其中一名工人陈某某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进入搅拌机进行清理作业,而另一名工人王某乙(已另案处理)在未确定搅拌机内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开启搅拌机进行混凝土操作,致使正在搅拌机内作业的陈某某当场死亡。经乌拉特后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陈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陈某某系外力致心底碎裂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舒某某作为湖北中兴窑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湖北中兴窑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在工人上岗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对上岗工人进行资质审核把关,与本起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湖北中兴窑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20万元。

二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搅拌机安全技术交底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王某甲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腊梅

  2019年11月28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乌拉特后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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