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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牟某某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路**段**号**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被告人牟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被告人单广阔,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0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万州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城**期**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幢**单元。因犯抢劫罪,2001年8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41987********,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单广阔、尹某某、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某某、金某某、牟某某、任某某、程某某、陈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12月30日、2020年3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2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舒某某于2010年12月16日成立了重庆市万州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范围为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和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且经营地区仅限于重庆市万州区,舒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公司**,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规避经营地域限制,舒某某于2012年在重庆市江北区**中心**座**楼设立重庆联络处,2015年将该联络处搬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时代**栋**楼,重庆联络处开展与**公司同样的业务,且业务相对独立,但仍归舒某某统管。

**公司和重庆联络处在从事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均有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且均下设资产保全部负责债务催收工作。被告人舒某某、牟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对催收工作进行安排指导,由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在具体催收过程中,通过扣押债务人逼迫其还钱、跟贴债务人、骚扰债务人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场所等方式进行暴力催收,逐渐形成了以舒某某为首,牟某某、蒋某某、单广阔、王某某等为骨干、程某某、尹某某、金某某等十余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借助舒某某原政协委员的身份及关系网络,在重庆市万州区和主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舒某某对资产保全部成员实行按不同职级确定底薪并加收账目一定比例提成的薪酬制度,严格上下班考勤,根据成员业绩实行奖惩措施,并制定工作规范。

该集团成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公司先后由担任**的被告人牟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分管**工作,被告人单广阔任**,被告人金某某、程某某、尹某某、陈某甲等为**成员,具体负责在万州区内对债务人进行催收,单广阔先后对牟某某、任某某负责,牟某某、任某某先后对舒某某负责。重庆联络处由担任**的被告人蒋某某分管资产保全部,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先后担任**、**,被告人陈某乙、欧某某、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具体负责在重庆市主城区域内对债务人进行催收,王某某、任某某先后对蒋某某负责,蒋某某对被告人舒某某负责。

经查证: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犯罪集团在舒某某等人的组织指挥下,实施了多笔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1. 2017年3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害人谭某某被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带至万州**公司后,陈某甲在被告人金某某的帮助下强行将谭某某带进办公室,由金某某等人对谭某某进行催收,直至当日晚上10时许,谭某某的朋友魏某某来担保并还了3000元钱后,谭某某才得以离开。整个过程谭某某被扣押约12个小时。

2.2017年3月20日9时许,被害人唐某某到万州**公司谈还款事宜时,被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陈某甲押进万州**公司一房间内看守。其间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程某某殴打了唐某某,后被告人单广阔进入房间后与唐某某发生口角,单广阔作势用烟灰缸砸唐某某,又用手掐唐某某的脖子。当日下午唐某某联系到朋友赵某某帮其还款后,由程某某跟着唐某某一起从赵某甲处拿到5000元钱,后唐某某才得以离开。整个过程唐某某被扣押约8个小时。

3.2017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任某某(另案处理)在万州**公司发现被害人赵某乙后,联系被告人单广阔并与单广阔、汤某某(另案处理)将赵某乙带回万州**公司关进一小房间,并由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金某某、汤某某等人看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以才打过人威胁赵某乙,单广阔搜出赵某乙的银行卡并采用扳赵某乙手的方式弄痛赵某乙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经被告人牟某某指示,分两次刷走赵某乙银行卡共计人民币8000元。后经牟某某安排,由单广阔、胡某甲(另案处理)、汤某某开车押着赵某乙指认其亲戚住处后,当日下午4时许,由单广阔电话请示被告人舒某某同意后,赵某乙才得以离开。整个过程赵某乙被扣押约5个小时。

4.2017年9月4日8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到万州**公司谈还款事宜,被被告人单广阔、程某某、陈某甲、金某某等人围在会议室内,其间,程某某用脚踢了肖某某的小腿。10时许,肖某某女儿报警后,警察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协调。12时许,单广阔、程某某等人又将肖某某带回万州**公司不准其离开,下午4时许,肖某某试图离开时被单广阔和陈某甲拦住,后肖某某女儿再次报警。警察来解决后,陈某甲跟着肖某某直到拿到人民币500元才离开。此次肖某某被困在万州**公司共计约4个小时。

5.2017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单广阔、金某某将被害人赵某乙带回万州**公司关进一房间。被告人单广阔、金某某、陈某甲、程某某等人将赵某乙看住,单广阔、金某某用语言威胁赵某乙,并打电话给赵某乙的女儿、侄女,称赵某乙被控制,让对方拿钱赎人,其中金某某为让赵某乙接其女儿电话推搡了赵某乙,赵某乙女儿报警后警察到现场解决后,赵某乙仍被留在了**公司。此后被告人牟某某、单广阔、胡某甲轮番与赵某乙谈还款事宜,赵某乙被逼无奈同意将其迈腾车卖掉还钱,下午4时许由单广阔、金某某、程某某前去将车开回公司,赵某乙才得以离开。整个过程赵某乙被扣押约5个小时。

6.2016年1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拦截被害人陈某丙后将其带至陈某丙所经营的**公司内进行看守并不准其离开至27日7时许,持续约12小时。待**公司的员工陆续上班后,王某某又安排人员在该公司内用高音喇叭要债、喧哗等方式干扰公司经营。同日12时许,陈某丙被迫让员工提前下班,后又被王某某等人贴身跟随至政协会场。陈某丙被迫放弃参加该会议,于16时许在王某某等人的贴身跟随下返回**公司,后被王某某等人控制在**公司内看守至28日8时许,持续约16小时。当日待**公司员工上班后,王某某等人继续采用大声喧哗等方式干扰公司经营。陈某丙被迫打电话筹得借款2万元,于14时许交予王某某等人,但仍未获准离开。当晚,王某某等人继续将陈某丙控制在**公司内看守至29日7时许,持续约12小时。后陈某丙被带至重庆联络处,被迫按要求签订还款协议书后才得以离开。

7. 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江某某采取24小时贴身跟随的方式催收债务。王某某遂带队来到江某某经营的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内,采取在公司滋扰、贴身跟随等方式对江某某催收债务,并将江某某和其亲戚被害人李某某等人控制在该公司内二晚不准离开。经请示蒋某某后,王某某等人逼迫李某某等人为江某某签订担保协议后,才让其离开。后蒋某某安排王某某等人分组轮流对江某某进行贴身跟随、看守,持续约9日后让其离开。

8.2017年4月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安排被告人任某某、陈某乙等人将在重庆联络处协商还款的被害人郑某某,以贴身跟随相威胁,使郑某某被迫留在该联络处,并将其控制在办公室至次日7时许,持续约17小时。

9.2017年4月18日20时许至4月29日18时许,在被告人蒋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王某某、陈某乙等人住进被害人何某某的家中催收债务,期间通过强迫何某某白天只能坐在小板凳上,不得自由接打电话,每天只能短暂外出且派人跟守,晚上只能睡在阳台的沙发位置等方式将何某某控制在家中轮班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持续约11日。

10.2017年5月15日10时许至5月21日18时许,在被告人蒋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陈某乙等人再次住进被害人何某某家中催收债务,期间在明知何某某具有恐惧心理的情况下,通过强迫何某某白天只能坐小板凳,不能自由接打电话,每天只能短暂外出,晚上只能睡在阳台的沙发位置等方式将何某某控制在家中轮班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持续约6日。

11.2017年12月3日,在被告人蒋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任某某及鲁某某等人来到被害人胡某乙家外守候催债,并贴身跟随至观音桥。同日17时许,任某某等人强行将胡某乙带到重庆联络处,将其控制在一小房间内轮流看守至4日11时许民警出警,持续约17个小时。

双方从派出所出来后,鲁某某等人继续在胡某乙家门外守候并于16时许因防止其离开而对其实施殴打,致胡某乙受伤并到医院诊治,后继续在胡家门外守候至5日早上。

12. 2015年10月底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高某某夫妇从家中带到重庆联络处办公室内不准离开,至同日17时许,周某某和高某某被迫同意抵押车辆后才得以离开,持续约8小时。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1. 2015年的一天下午3、4点,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等人敲门进入肖某某家中进行债务催收。当日尹某某离开时让催收人员守着肖某某还钱,并且尹某某或牟某某安排肖某某不还钱,催收人员就不离开。当晚金某某等人在肖某某及其家人要求离开时拒不离开,直到第二天上午尹某某再次来到肖某某家,经尹某某请示了牟某某、任某某后,安排金某某等人搬肖某某家的电器,肖某某拿起菜刀相逼未果并报警。民警到现场解决后,约下午1时许,尹某某、金某某等人才离开。

2.2017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单广阔、尹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通过大声吼叫、用力拍门的方式逼迫临近预产期的被害人向某某的妻子孙某某开门后进入其家中催收债务,孙某某让前述人员离开拒不离开,且在家中对孙某某进行滋扰,直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才离开。

3.2015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等多人到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餐厅内滋扰逼其还债,高某某被迫提出营业结束后到家中谈。同日23时许,王某某等多人进入高某某家后,在其家中随意乱翻、吃喝、扔垃圾,并不断敲门干扰高某某。3日早上,高某某想要出门被对方阻止。13时许,高某某的公公周成仟提出自己会还钱意图让对方离开,被王某某一方的人持菜刀威胁,周成仟被吓至下跪。经高某某报警后,双方被带至派出所。17时许,王某某等多人在高某某离开派出所后将其拦截并强行带回高某某家中,继续随意吃喝、乱扔垃圾等,期间高某某一直哭泣未进行交流。至4日15时许,周某某回家后与重庆联络处的人员商谈后,王某某等人才从高某某家离开。

三、强迫交易罪

任某某带领被告人单广阔、邓某某(另案处理)的人多次到被害人向某某家中及公司通过滋扰的方式催收债务,严重影响了其家人生活和公司的正常经营,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强迫。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单广阔、邓某某、任某某等人再次到向某某位于湖北利川的售楼处滋扰,跟守、威胁向某某,逼迫向某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其楼盘的54套房折价人民币5773434元用于抵债。该54套房屋中的46套已被万州**公司以人民币7741044.19元的价格转卖,超过抵债价值人民币1967610.19元。

四、敲诈勒索罪

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经被告人蒋某某许可,在被害人李某某因被胁迫而被迫为江某某提供担保后,以李某某签订有担保协议为由,以贴身跟随相要挟,使李某某被迫同意将车抵押并将车钥匙交给王某某,后蒋某某安排人员将车子以7万元进行抵押。李某某后支付7万元将该车赎回。

五、寻衅滋事罪

1.2015年1月25日晚,被害人唐某某及其妻子宋某某在重庆市移民广场遇见被告人尹某某后,被被告人尹某某、蒋某某、汤某某等人围着追债并准备将其带回万州**公司,在此过程中,唐某某被汤某某拉倒,后宋某某报警,双方被警察带回派出所自行协商后离开。

2. 2015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来到被害人高某某、伯某某经营的白云餐馆,采取一人坐一桌,一桌点一个菜的方式,干扰餐馆营业。

3. 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到被害人高某某家门口蹲守催债,期间采取辱骂、踢门、断水断电等方式持续至第三天中午。

4. 2017或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任某某等人共同在重庆联络处蒋某某办公室里对被害人何某某实施了用拳脚殴打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购房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赵某丙、赵某丁、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唐某某、肖某某、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舒某某、牟某某、蒋某某、单广阔、王某某、任某某、尹某某、程某某、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牟某某、蒋某某、单广阔、王某某为骨干成员,组织被告人尹某某、程某某、金某某、陈某甲、任某某、陈某乙为一般成员,形成了以舒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舒某某、牟某某、蒋某某、单广阔、王某某、尹某某、程某某、金某某、陈某甲、任某某、陈某乙,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牟某某、单广阔、王某某、尹某某、金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滞留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单广阔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蒋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舒某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牟某某、蒋某某、单广阔、王某某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尹某某、程某某、金某某、陈某甲、任某某、陈某乙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舒某某、牟某某、蒋某某、单广阔、王某某、尹某某、金某某均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金某某、陈某甲、任某某、陈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尹某某、程某某、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姚 健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被告人牟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被告人单广阔、程某某、尹某某、金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62323****;被告人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78346****;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36829****。

2.本案卷宗五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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