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舒某某、杨某甲等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030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酒店推广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汤奇斌,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化名“**”),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酒店推广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8********,汉族,高中文化,**酒店推广经理助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杨某甲、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开始,佛山市**酒店有限公司娱乐部总监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路**号的**酒店长期组织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舒某某于2018年开始担任酒店推广部负责人,负责管理推广经理(俗称“妈咪”)、经理助理(俗称“妈咪助理”)、卖淫女。推广部有多名推广经理及经理助理,由推广经理带卖淫女并向客人推介卖淫女,经理助理协助推广经理工作。被告人杨某甲担任推广经理,手下管理有3-4名卖淫女。被告人袁某某担任推广经理助理,协助推广经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管理卖淫女。

2019年9月3日凌晨,民警查处该酒店,抓获被告人舒某某、杨某甲、袁某某以及九名卖淫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杨某甲、袁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景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