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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文某某介绍卖淫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乡**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县**乡**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文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舒某某、文某某通过有偿付费让他人帮忙进行微信“站号”(即发布招嫖信息)或者自己直接用微信招揽嫖客,并将联系到的嫖客介绍给自己妻子或他人妻子卖淫,其中被告人舒某某介绍其妻子王某某卖淫成功几十次、介绍谢某某卖淫一次,被告人文某某介绍其妻子谢某某卖淫三次左右(其中两次因嫖客原因谢某某未成功卖淫),介绍王某某卖淫一次。其中被告人舒某某介绍王某某卖淫总计非法获利29000余元(部分系王某某自己招揽嫖客的卖淫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被告人文某某介绍谢某某卖淫获利总计300余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舒某某、文某某由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户籍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住宿记录等书证;

2.归案经过、证人王某某、谢某某、高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某、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物证检查记录和光盘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文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胜

检察官助理 :张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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