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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舒某某、刘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2019年9月28日、11月10日,昆明市官渡区烟草专卖局和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先后在舒某某刘某某舒某某、刘某某经营的本市官渡区**路**号**宿舍**号查获香烟共计543条,上述香烟系真品卷烟,价格合计936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莉

2020年6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14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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