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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 生于1989年****日,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生于199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和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退回会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会泽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舒某某和刘某某为筹集毒资吸食毒品,共同或与他人一起在会泽县城、者海镇、矿山镇等地六次盗窃电动车,盗窃金额合计16281元人民币。其中:

1、2020年07月14日凌晨,被告人舒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在会泽县金钟街道城市天骄小区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145元人民币。

    2、2020年07月20日凌晨,被告人舒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在会泽县宝云街道通宝路环城平价超市门口,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772元人民币。

    3、2020年07月25日凌晨,被告人舒某某和刘某某在会泽县金钟街道龙潭街“味之缘”餐馆门口,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160元人民币。

    4、2020年07月25日凌晨,被告人舒某某和刘某某在会泽县古城街道盈仓社区唐公旅馆后面的巷子里,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锡特牌电动车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032元人民币。

    5、2020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舒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在会泽县矿山镇大园子村委会的公路边,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鸿畅牌电动车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564元人民币。    

6、2020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舒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在会泽县者海镇玛色卡村委会二组黄万能家门口,将被害人沈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60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笔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票、车辆信息、行驶证等;

2.被害人赵某某、蒋某某、罗某某、郑某某、黄某某和沈某某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舒某某和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对现场的辨认。

5.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6.价格鉴定意见及其告知书;

7.视听资料:蒋某某电动车被盗案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2月2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分别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和刘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舒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均属坦白。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舒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锁丽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附件:1.二被告人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换押证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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