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舒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现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7 日20 时许,被害人游某及其妻张某某与被告人舒某及其妻方某在汉川市仙女山******路“**制衣厂”因小孩打闹的问题发生了争执,被告人舒某动手将张某某扇了一耳光,游某看见后与被告人舒某两人用拳头相互殴打了起来,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游某的右胸部受伤,经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游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舒某对上述证据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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