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舒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1********,白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云县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云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经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11时30分许,****铁路项目一工区项目经理奥某在工地内巡查,发现工地仓库大门被打开,放在仓库内的锚具(一套锚具由一盘弹簧钢筋和一个锚口组成)被盗,后驾车追堵。在距工地300米左右的地方拦住了被告人舒某,并报警至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从舒某驾驶的云******号微型车上查获规格为“M15-13”的弹簧钢筋36盘、锚口40个,后查明,被告人舒某于2019年2月10日、11日到云县**废旧物资收购点销售弹簧钢筋47盘、锚口43个。经认定,涉案的83套锚具价值人民币24600元。后全部发还给****铁路项目一工区。
被告人舒某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规格为M15-13的83套锚具;2.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奥某等7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明知查获的83套锚具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被动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乔邦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舒某被本院监视居住,电话:1592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7张(1张为视频监控),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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