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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6244号 

被告人舒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号**栋**单元**室,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廉租房****单元**因吸品,于2006年3月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强制戒毒个月;因吸品,于2011年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因吸品,于2015年3月被行政拘留;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吸品,于2018年2月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舒某收取邬某某(另案处理)支付宝转账700元,并在住处南昌市青云谱区****廉租房****单元楼下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邬某某。

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舒某两次收取邬某某支付宝转账700元、150元后,在住处南昌市青云谱区****廉租房****单元楼下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邬某某。

3、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舒某收取邬某某支付宝转账700元,并在住处南昌市青云谱区****廉租房****单元楼下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邬某某。

4、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舒某收取邬某某支付宝转账700元,并在住处南昌市青云谱区****廉租房****单元楼下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邬某某。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舒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舒某基本情况、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舒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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