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6244号
被告人舒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廉租房**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3月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被行政拘留;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2月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舒某收取邬某某(另案处理)支付宝转账700元,并在住处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廉租房**栋**单元楼下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邬某某。
2、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舒某两次收取邬某某支付宝转账700元、150元后,在住处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廉租房**栋**单元楼下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邬某某。
3、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舒某收取邬某某支付宝转账700元,并在住处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廉租房**栋**单元楼下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邬某某。
4、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舒某收取邬某某支付宝转账700元,并在住处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廉租房**栋**单元楼下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邬某某。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舒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舒某基本情况、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舒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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