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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建文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舒建文,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9********,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厂。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建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日,印度尼西亚警方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省一别墅内查获电信诈骗团伙。该团伙自2018年以来分期分批组织人员到印度尼西亚巴厘省实施电信诈骗。该团伙租用当地别墅为犯罪窝点,架设通讯线路,购置电脑、电话机、网络电话设备等作案工具作案,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及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诈骗团伙分管理人员、一线、二线、三线、电脑手、厨师等分工。一线人员根据电脑手提供的被害人信息,通过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电话号码,冒充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的警官,谎称被害人的银行卡涉嫌其他地区公安局正在办理的案件,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到案发地公安局配合调查、开庭等等,后将电话转至二线。二线人员通过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该地公安局的电话等号码,冒充该地公安局警官、检察院检察官等人,告知被害人涉嫌犯罪,并利用假“通缉令”等文书对被害人实施欺骗。后将电话转至三线,三线冒充该地公安局警官、检察院检察官等人诱使被害人以转账、存现方式将资金转入诈骗团伙谎称的“安全账户”内。被告人舒建文系该团伙二线人员,代号为“华”。

该团伙诈骗被害人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王某甲、张某甲、徐某某、熊某甲、曾某某、王某乙、熊某乙、罗某某、黄某某、王某丙、吴某某、柳某某、刘某甲、陈某丁、周某某、崔某某、刘某乙、岳某某、董某某、刘某丙、陈某戊、张某乙、柯某某、刘某丁、何某某、阮某某、康某某、陈某己等人共计人民币5541646.87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舒建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建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舒建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博

                                     20191226

附:

1.被告人舒建文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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