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舒少印,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乡**村(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号)。被告人舒少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111982********,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乡**村(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乡**村)。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红,女,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组**号(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陶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放,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乡**村。被告人陈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绕林,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乡**村(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乡**村)。被告人许绕林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绕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乡**村(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乡**村)。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少印、黎某某等七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同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舒少印和许某甲夫妻、黎某某和许绕林夫妻、张某某和陶红夫妻以及陈放等人为骗取他人财物,共同出资租赁“**”、“**”等网络直播间,在湖南省宁乡市**乡许绕林家和**镇许某乙家实施网络直播炸金花活动。被告人舒少印等人在直播过程中,通过播放色情电影等,吸引玩家进入直播间;通过提前做牌、镜头外换牌、切牌让玩家拿到豹子等第二大的牌,吸引被害人下注;通过**等软件制造其他玩家的虚假下注,吸引玩家跟注;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收取玩家转账;在玩家留言被骗后,通过禁言持续开展直播活动,共骗取王某某、郭某某等五名被害人337662元。其中,被告人舒少印主要负责预定直播间、夜间当主播,被告人黎某某主要负责白天当主播、管账,被告人陶红兼职当主播、提供收款账号,被告人陈放主要负责陪舒少印直播、禁言,被告人许绕林偶尔陪黎某某直播、做牌,被告人张某某主要负责提供直播、转账用微信、银行卡等账号,被告人许某甲主要负责提供黎某某书写的骗人的话术单、提供收款账号,且七名被告人均轮流值守直播间,提醒主播有玩家进直播间或者提醒陈放等人禁言。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舒少印、黎某某、陶红、陈放、许绕林、张某某、许某甲等人为骗取他人财物,通过“**”网络平台设置赌博圈套,骗得王某某人民币5760元。
2.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舒少印、黎某某、陶红、陈放、许绕林、张某某、许某甲等人为骗取他人财物,通过“**”网络平台设置赌博圈套,骗得郭某某人民币85422元。
3.2019年9月2日晚至9月3日凌晨,被告人舒少印、黎某某、陶红、陈放、许绕林、张某某、许某甲等人为骗取他人财物,通过“**”网络平台设置赌博圈套,骗得梁某某人民币108910元。
4.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舒少印、黎某某、陶红、陈放、许绕林、张某某、许某甲等人为骗取他人财物,由犯罪嫌疑人舒少印充当主播,通过“**”网络平台设置赌博圈套,骗得麦某某人民币82460元。
5.2019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舒少印、黎某某、陶红、陈放、许绕林、张某某、许某甲等人为骗取他人财物,由犯罪嫌疑人陶红充当主播,通过“**”网络平台设置赌博圈套,骗得裘某某人民币55110元。
归案后,被告人舒少印、黎某某、陶红、陈放、许绕林、张某某、许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陶红亲属代张某某、陶红夫妻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黎某某从被扣押的银行卡中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扣押的扑克、筹码、计时器、手机、银行卡、pos机等物证。
2.兴化市公安局制作和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金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梁某某、麦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舒少印、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7.兴化市公安局调取的支付宝、微信注册和交易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少印伙同被告人黎某某、陶红、陈放、许绕林、张某某、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放、许绕林、张某某、许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舒少印、黎某某、陶红、张某某、陈放、许某甲、许绕林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少印、黎某某、陶红、陈放、许绕林、张某某、许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莉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舒少印、陈放、许绕林、张某某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陶红、许某甲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及补充材料一册。
3.有关涉案款物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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