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舒天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富顺县**镇**路**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小区**栋**单元**楼。2020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十个月。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26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天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舒天某因迷恋网上赌博,但自己没有钱,产生了以过银行流水为理由,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2019年12月3日,舒天某在彭州市**镇**路“**面馆”吃饭期间,以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米某某共计5.6万元。2020年3月31日至4月24日期间,舒天某继续以该种诈骗方式先后在彭州市**镇**路**号**茶馆、**小区**栋**单元、成都市**医院门口、彭州市**镇**街**超市、**镇**街**茶楼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杜某某等人钱财共计10.96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天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舒天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舒天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舒天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舒天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舒天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舒天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舒天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