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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街**号,现住四川省金某某**镇**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舒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沿中金快速路从中江往金堂方向行驶。20时09分许,该车行驶至金某某中金快速路**镇**街**组**号外路口处,与从右至左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舒某与家人合谋让彭某某冒充该车驾驶员,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将被告人舒某传唤到案。

经鉴定,被告人舒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3.4mg/100mL。经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人舒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涛

2020年9月2

                                   

附件:1.被告人舒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十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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