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舒位清,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月22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网上追逃,同年3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位清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8年1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舒位清至本区藏龙岛产业园梁山头社区一区岗亭附近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盘查,并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查扣5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从其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袋(每袋内含198颗红色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绿色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从其上衣内侧口袋内查获塑料管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3小管(共计27颗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量,上述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51.8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40.03克,共计91.86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3.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舒位清的供述和辩解。
二、贩卖毒品罪
2017年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舒位清在本区**产业园**街**宾馆**房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实施人员舒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后,在上述宾馆二楼楼梯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一小袋及毒资人民币200元;从舒某甲身上查扣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经依法称量及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0.37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舒某甲的证言;3.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被告人舒位清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位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位清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91.86克;贩卖甲基苯丙胺0.67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位清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李品亮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舒位清现被监视居住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732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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