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舒某,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8200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住宝兴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兴县看守所。
本案由宝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舒某潜入被害人李某某家的茅舍二楼,等至早上7时30分左右被害人外出后,翻入主房二楼卧室内,盗得现金1009元;同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舒某以同样方式再次潜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在其二楼卧室内盗得人民币1900余元;9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舒某又再次以同样方式潜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未盗得财物。
2019年9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舒某撬开被害人杨某某家门锁后,在二楼杂物间一挎包内盗得现金5 元;在其继续寻找财物过程中,恰逢被害人杨某某发现家中门锁被撬上楼查看,被告人舒某便从杂物间内拿起一把镰刀和铁锤抵住杨某某,威胁其交出钱财,杨某某称自己没有钱,被告人舒某在其身上搜寻未果后方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多次入户盗窃,盗窃金额达2900余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舒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抢劫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灿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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