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68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72**,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丰都县**镇**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4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舒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凌晨4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水果市场大棚内,盗走被害人蔡某某放于三轮车货箱内的一箱樱桃,后销赃获赃款40元。
被告人舒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凌晨4时许,在本区菜园坝水果市场冻库外,盗走被害人放于三轮车货箱内的一箱苹果和一箱樱桃,后销赃获赃款85元。
被告人舒某某于2020年5月2日凌晨4时许,在本区菜园坝水果市场大棚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于三轮车货箱内的一箱枇杷,后销赃获赃款50元
同月20日,民警经侦查在本市渝北区康宁苑路边将被告人舒某某抓获。被告人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蔡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舒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昌均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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