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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168号

被告人舒某某(绰号“皮皮”),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公寓**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2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09年10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舒某某多次将“泰洛其”、“可待因”、“泰勒宁”等出售给贩毒人员及吸毒人员。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舒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出售一板共10粒“泰勒宁”给熊某甲(另案处理),舒某某指使熊某乙(另案处理)将毒品放至本市高新区天祥大道翰园小区6栋旁的丰巢快递柜中,随后将快递柜的位置和取件码发给熊某甲,由熊某甲自行取出。

2.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舒某某以1440元的价格出售4瓶“泰洛其”给熊某甲,舒某某指使熊某乙将4瓶“泰洛其”放至本市高新区航天科创广场的丰巢快递柜中,随后将快递柜的位置和取件码发给熊某甲,熊某甲又转发给叶某某,由叶某某带人取走毒品。

3.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舒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4瓶“可待因”和12个毒品辅料丸子给梅某某(另案处理),舒某某将毒品放至本市高新区创新二路联发君悦湖附近的丰巢快递柜中,随后将快递柜位置和取件码发给梅某某,由梅某某自行安排他人取出。

4.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舒某某以720元的价格出售2瓶“可待因”给梅某某,舒某某将毒品放至本市高新区创新二路联发君悦湖附近的丰巢快递柜中,随后将快递柜位置和取件码发给梅某某,由梅某某自行安排他人取出。

5.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舒某某以330元的价格出售1瓶“泰洛其”给吸毒人员刘某某,舒某某指使卢某某(另案处理)将毒品放至本市高新区航天科创广场的丰巢快递柜中,随后将快递柜的位置和取件码发给刘某某,由刘某某自行取出。

6.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舒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出售1瓶“可非”给胡某某(另案处理),舒某某将毒品放至本市高新区创新二路路通沁园小区门口的丰巢快递柜中,随后将快递柜位置和取件码发给胡某某,由胡某某自行取出。

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将被告人舒某某抓获归案,同时在其手提包内查获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其中一瓶为空瓶,一瓶为半瓶,两瓶为未开封满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熊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6次非法向他人出售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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