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73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 住湖南省湘潭市。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71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住湖南省湘潭市。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唐河县张店镇王营村村民何某某在抖音APP上认识一个好友“杨某某”(真实身份待查),“杨某某”邀请其参与抖音视频推广流量任务,何某某顺利完成后拿到佣金,并要求继续参与此类任务。“杨某某”遂让何某某下载了一款名为企业密信的APP,经“杨某某”推荐,何某某添加 “陈某”(真实身份待查),何某某在“陈某”的推荐下进行京东销量刷单,并添加“方某”(真实身份待查)。在刷单过程中,何某某通过其本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5559)向“方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黄某某,6212******6531)三次分别转账688元、1399元、3839元,向“方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陈某,6236******4809)两次分别转账3299元、3299元,后“方某”称何某某操作错误系统无法返还何某某此前转账的12524元,并要求何某某继续转账,何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
经进一步查明,2020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某的朋友李双(另案处理)让其办理三张银行卡供其使用,承诺每天给500元报酬,黄某某得知此事后,又邀请被告人陈某也办理银行卡供李某使用,并承诺每天给陈某300元报酬。被告人陈某后又邀请其堂哥陈某(未到案)办理银行卡给李某使用。李某共向黄某某支付用卡报酬人民币3000元,黄某某支付给陈某1100元,陈某又将其中300元支付给其堂哥陈某作为用卡报酬。
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提供三张银行卡:
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6531)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4日, “贷方”为122189元,“借方”为122181元。
中国银行卡(6217******8566)2020年9月22日 “贷方”为170664元,“借方”为161694元。
中国建设银行卡(6236******0803)2020年9月23日 “贷方”为367112.1元,“借方”为367122.9元。
被告人陈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
中国建设卡(6236******4809)2020年9月22日 “贷方”为348337.1元,“借方”为348338元。
中国银行卡(6217******8574)2020年9月23日 “贷方”为257385元,“借方”为256697元。
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6549)2020年9月23日 “贷方”为112375.1元,“借方”为112375.1元。
2020年11月6日,黄某某亲属向被害人何某某赔偿人民币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调取和出具的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盟
吴 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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