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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黄某某、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73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 住湖南省湘潭市。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71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住湖南省湘潭市。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唐河县张店镇王营村村民何某某在抖音APP上认识一个好友“杨某某”(真实身份待查),“杨某某”邀请其参与抖音视频推广流量任务,何某某顺利完成后拿到佣金,并要求继续参与此类任务。“杨某某”遂让何某某下载了一款名为企业密信的APP,经“杨某某”推荐,何某某添加 “陈某”(真实身份待查),何某某在“陈某”的推荐下进行京东销量刷单,并添加“方某”(真实身份待查)。在刷单过程中,何某某通过其本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5559)向“方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黄某某,6212******6531)三次分别转账688元、1399元、3839元,向“方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陈某,6236******4809)两次分别转账3299元、3299元,后“方某”称何某某操作错误系统无法返还何某某此前转账的12524元,并要求何某某继续转账,何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

经进一步查明,2020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某的朋友李双(另案处理)让其办理三张银行卡供其使用,承诺每天给500元报酬,黄某某得知此事后,又邀请被告人陈某也办理银行卡供李某使用,并承诺每天给陈某300元报酬。被告人陈某后又邀请其堂哥陈某(未到案)办理银行卡给李某使用。李某共向黄某某支付用卡报酬人民币3000元,黄某某支付给陈某1100元,陈某又将其中300元支付给其堂哥陈某作为用卡报酬。 

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提供三张银行卡:

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6531)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4日, “贷方”为122189元,“借方”为122181元。

中国银行卡(6217******8566)2020年9月22日 “贷方”为170664元,“借方”为161694元。

中国建设银行卡(6236******0803)2020年9月23日 “贷方”为367112.1元,“借方”为367122.9元。

被告人陈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

中国建设卡(6236******4809)2020年9月22日 “贷方”为348337.1元,“借方”为348338元。

中国银行卡(6217******8574)2020年9月23日 “贷方”为257385元,“借方”为256697元。

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6549)2020年9月23日 “贷方”为112375.1元,“借方”为112375.1元。

2020年11月6日,黄某某亲属向被害人何某某赔偿人民币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调取和出具的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盟

 吴  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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