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苏**, 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初中文化,莎车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村**组**号,现住址:莎车县**镇*村*组。 2019年5月12日,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莎车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上,被告人苏**在莎车县***镇**村与李**、李**等三人一起饮酒,被告人苏**喝了半斤白酒(伊犁淡雅)。2019年10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苏**驾驶牌照为新Q2****灰色***小型轿车从***镇***村向****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组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一电信杆损坏,无人员伤亡。保安报警后,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66mg/100ml。遂将其带至莎车县天泉医院抽取血样,血样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测苏**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苏**于2019年5月12日在莎车县**路地段被查获饮酒驾驶,被莎车县公安局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等行政处罚,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苏**属于在驾驶证暂扣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测试酒精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莎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的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苏**得供诉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苏**酒驾查获现场以及血样抽取视频。
被告人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驾驶证被暂扣状态下,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拘役4个月28天,并处罚金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莎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峰
检察官助理:陈静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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