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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认罪认罚犯罪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于铜陵,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村****2006年11月7日,因盗窃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被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至铜陵市钟鸣镇***公司,翻墙入厂,爬窗进入厂房,盗窃四卷铜芯电缆,价值660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再次至铜陵市钟鸣镇***公司厂区,翻墙入厂,爬窗进入厂房,发现厂房内没有电缆线等物品,后离开。

3、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至铜陵市***公司,从***公司欲翻墙进入铜陵市****公司盗窃变压器电缆线,后发现变压器内没有电缆线,遂离开。

4、2020年6月1日的晚上,被告人徐某某携带断线钳至铜陵市****有限公司,翻墙进入该公司,用断线钳剪断该公司仓库防盗窗,爬窗进入仓库,将27卷电缆线盗出仓库,价值6625.8元人民币,其带27卷电缆线准备离开时,被该公司的保安发现,遂逃离现场。

5、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至同村村民钱某某家中,趁钱某某及家人外出务工,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将钱某某家窗户防盗网掰断,爬窗入室,盗窃白酒两瓶,红酒一瓶,价值260元人民币。同时徐某某在钱某某家中滞留数日至同年6月8日晚钱某某回家时才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归案经过、人口户籍信息、报价单、发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周某某、黄某某、钟某某、张某某、钱某某、施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及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3485.8元人民币(其中价值6625.8元人民币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英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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