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823X,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号。2016年6月17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周某某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汪国相,江西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9日,万年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立即偿还被害人徐某甲借款400000元,周某某出具了保证书,保证按期还款,之后周某某还了徐某甲18000元。此后,被告人周某某拒不按还款承诺还款,且变更联系方式,长期隐匿在外。2018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隐匿身份藏匿在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的****厂务工,每月工资约4000元,务工赚的钱并没有用于还给徐某甲。而是将工资及其它收入汇入其母亲罗某某的银行账号。经查实,2019年2月1日徐某乙工资转账20000元、2019年8月7日姚某某网银转账10000元、2020年1月19日徐某乙转存50000元、2020年1月22日姚某某网银转账20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2日被万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其对自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执行申请书、民事判决书、万年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情况、保证书、执行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万年县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查信息情况反馈表、周某某手机内信息拍摄的图片、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罗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刘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采取变更联系方式以及逃匿在外务工拒不还款,对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阳先
检察官助理:万 珑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2.证人刘某某、鲁某某等;
3.案卷材料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