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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52119******451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疆****设备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克拉玛依区**小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聂某某系原新疆****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新疆****设备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2014年经克拉玛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获得“新克计授(2014)010号计量授权证书”,检测范围为公司内部,2015年11月3日有效期满后,被该局收回。

2015年3月,被告人聂某某将上述授权证书扫描至电脑,使用P图软件更改授权项目以及授权范围,2016年公司更名后,采用同样方式更改被授权单位的名称、授权项目以及授权范围,先后向100余家公司提供伪造的计量授权证书或承诺具有有效资质,开展计量器具、仪器仪表的检定、校准业务,并出具检定、校准证书。2015年3月至案发,共非法收取检测、检定费用达130万余元。

被告人聂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怡

                               2020年8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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