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1********,汉族,大学专科,群众,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五莲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五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系离异,2019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2019年8月,被害人张某某与许某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双方因琐事多次发生争吵。2019年11月,被害人张某某自被告人许某某住处搬离,租住于五莲县**路**小区。
2019年12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自**小区家中骑电动车至五莲县**公司南侧广场,后步行至**小区。被告人许某某自**小区北侧围栏翻越进入小区至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9号楼北侧的**轿车尾部,利用打火机点燃布料助燃物,将被害人张某某**轿车引燃,后翻越围栏逃离现场,致被害人张某某**车辆、车内物品及小区内电线等被烧毁,被烧车辆附近有多辆车辆,靠近居民住宅区和电线杆等,可能引发更大火灾。经五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张某某被烧毁车辆损失价格为10437元;经**小区对电线、设备等进行维修,共支出各项费用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五莲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5.证人丁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秀忠
检察官助理:安丰鹏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五莲县**花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86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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