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李某,绰号“大头”,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巷**号。2003年3月13日曾因盗窃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4月因吸毒被盐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9月因吸毒被盐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6月24日因吸毒被盐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盐湖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批准逮捕,2020年8月11日被盐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窜至****小区,用自备T型工具和锡纸条等开锁工具将2号楼2单元603室王某军家房门撬开,在卧室床头柜盗窃两部手机和300元左右的现金。盗窃的两部手机放在南某法(因涉嫌贩毒已被刑事拘留)家中,后被南某法换成不锈钢盆和剪刀,盗窃的现金用于日常挥霍。破案后,未能追回赃物和赃款。
2、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蹿至****小区,用自备T型工具和锡纸条等开锁工具将2号楼2单元601室张某超家房门撬开,在房内盗窃一部价值200元的佳能相机和一条价值5925.44元的13.33g金项链。破案后,追回佳能相机,已由失主认领。
3、2020年6月20日左右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小区,用自备开锁工具将1号楼1单元1204室霍某霞家房门撬开,在卧室衣柜里面盗窃价值100元的玉貔貅吊坠一块、2块玉石(其中价值350元玉石一块,另一块玉石被被告人丢弃)、5枚价值250元的真银假袁大头银元、7枚面值“壹元”的纪念币和小匕首一个及200元现金。作案后,被告人将5枚袁大头以2900元卖给张某明。破案后,追回大部分赃物,已由失主认领。
4、2020年6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广场,用开锁工具将A座2401室姚某荣家房门打开,在卧室床头柜里面盗窃价值9808.76元的29.02g龙头黄金手链一条,后被李某以9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明,后被其丢失。破案后,赃物未能追回。
5、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花园,用开锁工具将2号楼3单元102室杨某萌家房门撬开,在卧室衣柜盗窃价值20元的银戒指一枚和一对银耳环,在客厅衣架包内盗窃现金200元。作案后,银耳环被其丢失,现金被其用于吸毒和挥霍。破案后,追回银戒指,已由失主认领。
6、2020年5月份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镇**厂小区,用开锁工具将8号楼1单元302室姚某丽家房门撬开,在房内四处翻找,后在卧室衣柜内盗窃价值225元芙蓉王香烟一条。作案后被李某吸食。破案后,未能追回赃物。
7、2020年5月份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镇**厂小区,用开锁工具将8号楼1单元402室杨某彤家房门撬开,盗窃价值20元的手表表头一块和一个纪念钥匙。作案后,纪念钥匙被李某丢失。破案后,未能追回赃物。
8、2020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镇**厂小区,用开锁工具将7号楼4单元501室李某文家房门撬开,四处翻找后在卧室抽屉内盗窃价值1946.5元的一枚重约5g左右的女士金戒指。作案后,被李某以1000余元价格卖出后挥霍,破案后,赃物未能追回。
9、2020年6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镇**小区,用开锁工具将2号楼4单元5楼北张某西家房门撬开,在客厅沙发上一个帆布包内盗窃现金100余元,被李某用于吸毒和挥霍。
10、2020年6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运城市盐湖区**路**园**小区,用开锁工具将1号楼1单元202室邓某杰家房门撬开,在房间内四处翻找,后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盗窃受害人一个身份证和一本护照以及一个房屋交接单。破案后,追回赃物,已由由失主认领。
11、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运城市盐湖区**小区,用开锁工具将7号楼1单元503室于某租住的房门撬开,在卧室衣柜、床头柜四处翻找,未找到值钱物品后离开。
12、2020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运城市盐湖区**小区,用开锁工具将22号楼1单元1104室樊某龙家房门撬开,在卧室衣柜中翻找,盗窃300元现金,盗窃的现金被李某用于挥霍和吸毒。
13、2019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运城市盐湖区**镇**小区,在2号楼2单元101室张某珠家四处翻找,盗窃价值2081元钻戒(1.82克)一枚、价值1842.5元的5.5g金手链一串和100元现金。破案后,赃物赃款均未追回。
14、2019年10月17日的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运城市盐湖区**镇**小区,在4号楼2单元201室乔某斌家四处翻找,在卧室衣柜盗走价值4131.96元的2枚金戒指(12g左右)。作案后以2000元价格卖给南某草(公安多次传唤南某草,尚未到案)。破案后,赃物未能追回。
15、2020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运城市盐湖区**镇**厂小区,用开锁工具将8号楼5单元401室连某家房门撬开,在房内四处翻找,在卧室衣柜抽屉里面盗走1000元现金,被李某用于吸毒和挥霍。破案后,赃款未能追回。
16、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运城市盐湖区**镇**小区,用开锁工具将4号楼2单元401室雷某家房门撬开,在房内四处翻找,在客厅沙发上盗走一个“苹果”牌平板电脑。破案后,赃物未能追回。
17、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窜至运城市盐湖区**小区,用开锁工具将35号楼1单元803室乔某家房门撬开,在房内四处翻找,在客厅电视柜里面盗走8盒芙蓉王香烟,在卧室柜子上盗走价值400元帝驼牌手表一块。盗窃的8盒芙蓉王香烟被李某吸食。破案后,追回手表,已由失主认领。
另,被告人2020年4、5月份两次在西城一带住户家里共盗窃三块手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8479.4元及其他物品,并多次入户盗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涛
检察官助理:李睿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在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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