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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夏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7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6月21投案,2019年6月22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冒用“李某某”身份信息,通过电话联系,以价格低廉的糠醛渣冒充碳粉销售给蠡县魏某某进行诈骗,诈骗魏某某货款385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宁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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