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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韩**,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23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村委会**村。2012年5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韩**酒后驾驶一辆豫******长安牌工具车,从泌阳县双庙街自东向西行驶至双庙街西岗路段时,被双庙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永锁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99mg/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贵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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