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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李**,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1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办事处****家属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与朋友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白色大众轿车在泌阳县城内行驶,8月7日0时许执勤民警在人民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边路旁发现李**在豫******车内睡着,李**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李**传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进行抽血化验。经鉴定: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5.41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贵 

2020年9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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