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错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格某某,男,藏族,群众,1966年4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321966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错那县****会,现住错那县错那**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我院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错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辩护人的(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格某某在自家(错那**组)喝了三杯(牛郎山牌)白酒后,驾驶藏******小型普通客车往县城方向找牛,当车辆行径至错那县二级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干警查获。同日17时24分,由错那县公安局民警带被告人人格某某到错那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提取血液样本(血样样本编号:A907469),血液样本送往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价鉴定中心鉴定,其检验结果:乙醇含量为230.47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以及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价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验结果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某醉酒驾驶车牌藏******小型普通客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格某某因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乙醇含量为230.47 mg/100ml、酌定从轻情节:系初犯、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格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错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朗措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格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住错那县错那**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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