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中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0********,汉族,大专毕业,现住河南省濮阳市**村**号,个体经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00时1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C6****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在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路7天假日酒店门前停车场倒车时与在该酒店停车场停放的豫HH****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继续驾车行驶,并连续冲撞在该酒店门前停车场内停放的豫B5****号小型汽车、豫H8****号小型汽车、豫H5****号两轮摩托车及联通公司线杆;之后张某某继续驾车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又剐蹭到史林驾驶的豫A2****号小型汽车及道路护栏后冲入花池内停车,后张某某被过往群众控制,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带至焦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72.27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 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2019年6月10日,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焦南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冯志达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谅解;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史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等鉴定意见书;6.抽血和车辆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此次又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袁希海
检察官助理:王 静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濮阳市**村**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 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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