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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庄某某*******号,2013年1月3日因赌博被庄某某公安局盘安派出所处罚款200元;2013年1月26日因赌博被庄某某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3年11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盘安派出所处罚款500元;2016年5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盘安派出所处罚款400元;2020年3月23日因赌博被盘安派出所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庄某某**镇**村*社**号,2016年5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庄某某公安局盘安派出所处罚款200元;2017年7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庄某某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二人为叔侄关系)搭完人情酒后前后来到刘某某经营的门市部玩扑克牌赢钱。刘某某与刘某甲因输赢的事发生争执,刘某某关灭电灯泡说睡觉,刘某甲还想玩,伸手把灯压开,这样反复了几次。刘某甲将一包零食甩向刘某某,两人相互辱骂并厮打,遂后被他人劝开。刘某甲被劝出门市部后又返回与刘某某争论,争论过程中两人相互在对方身上捣了几拳。后刘某某提起一只板凳要打刘某甲,刘某甲跑出门市部将立在门市部外的一把铁锨拿在手中,刘某某提着板凳出来追打刘某甲,刘某甲手执着铁锨将刘某某面部砍伤,刘某甲扔掉铁锨离开现场。刘某某回到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沿村道找刘某甲,后在刘某甲家旁的沟边处遇到刘某甲,刘某某持菜刀在刘某甲手腕及肘部各砍了一刀。

经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刘某甲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铁锨一把,菜刀一把;2.书证有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处警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3.证人刘某乙、赵某某、刘某丙、刘某丁、李某某、梁某某、邵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5.平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书;6. 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甲互相故意伤害,致对方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杰

检察官助理:刘斌斌

书  记  员:苏佩佩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刘某某:1809338****,刘某甲:1779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5.随案移送铁锨*把,菜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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