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滕州市**庄**巷**排**号,现住滕州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9时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滕州市济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沙河镇北古村处时,与同向行驶同一车道内马登喜醉酒后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损坏,马登喜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晚20时30分许驾车返回现场投案。经尸体检验:马登喜系因碰摔碾压致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王忠宪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秀娟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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