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中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8********,苗族,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5********,土家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街道**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镇**组**号。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2月18日因吸毒被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3年5月20日因吸毒被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5月20日因吸毒被龙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8日因吸毒被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4月8日因吸毒被龙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21日因吸毒被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9月10日因吸毒被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10日因吸毒被龙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25日因吸毒被龙山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1********,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镇**组**号。2017年5月19日因吸毒被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5月19日因吸毒被龙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三年、2019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10日因吸毒被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10日因吸毒被龙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付某某、向某某、彭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尤某某、付某某、向某某、彭某甲明知是网络赌博或是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所得而同意帮助犯罪团伙洗钱。2020年4月26日,被害人曾某某在位于资中县**镇**中心**栋**单元**楼**号家中因下载裸聊软件被敲诈26400元。其中曾某某向被告人向某某的账号为6217003040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转去11800元;向彭某乙的账号为62241212********湖北农村信用卡转去9600元;向邓某某的账号为623052241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去5000元。
被告人尤某某、付某某、向某某、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说明、聊天截图、银行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尤某某、付某某、向某某、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人像笔录及照片等;5.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付某某、向某某、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付某某、向某某、彭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付某某、向某某、彭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付某某、向某某、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静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付某某、向某某、彭某甲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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