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住**镇**村委会***小组**号。
本案由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独自一人到大姚县**镇**村委会**小组***自家地中准备铲地种苞谷,到达***自家地里后,被告人何某某坐在地埂上休息,并掏出衣服口袋中装着的打火机和一支纸烟抽烟,抽完烟后被告人何某某将烟头丢在长满杂草的地中,引起地中杂草燃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过失引起的火灾类型为森林火灾,涉案地块地类为有林地、灌木林地,过火面积为4.33公顷,其中有林地3.26公顷,灌木林地1.07公顷,林种为用材林、薪炭林。树种为云南松、栎类、萌生栎类林木,火灾烧毁林地内的林木立木蓄积总计27.1立方米,烧毁幼树23020株。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接警登记表、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林权类材料、打火工资名册、村委会支付打火工资笔录、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区的通告;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徐某某、何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甲、黎乙、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中湖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大姚县**镇**村委会***小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打火机1个、黑色胶底2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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