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国安铁合金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镇**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御捷牌四轮电动车沿丰镇市迎宾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丰镇市迎宾大街与金地商业界交叉路口,与同向仝某某驾驶的赛克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仝某某受伤,二轮电动车乘车人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16.4mg/100ml。经乌公交丰认字【2020】第15098112020092210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是形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CT诊断报告单、交通事故谅解书、交通事故谅解协议、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高某某、仝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大队民警采集被告人血样、询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制成光盘三张。以上证据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依法收集,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张某某亦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6.4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雪英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474****
2.案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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