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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l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岭,住原籍。2020年03月0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Q****号小型轿车(乘载吴某某)行驶至S333线梅江区西阳镇(116KM+420M)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方报警,被告人卢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mg/l00ml。经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被告人卢某某积极赔偿陈某某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可视为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思媚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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