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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龚某甲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谭某某从辰溪县县城驶往本县寺前镇方向,途经麻家湾村坑洼路面时因其操作不当,造成乘车人谭某某从摩托车上摔落后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告人龚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43.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龚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龚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龚某乙、舒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龚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久林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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