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8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来凤县**镇**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龙某甲从湖北省来凤县窜至龙山县,在高级中学大门前人行道上,趁周边没人注意,采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开钥匙锁,然后以搭线点火的方式,将向某乙的粉色的爱玛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到209国道龙颈坳水库往岳麓大道去的小路上,然后把该电动车丢弃在原地并将该电动车的电瓶盗走在来凤县卖掉。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600元。
2、2020年9月5日,龙某甲从来凤县窜至龙山县,在世纪百年大酒店楼下,趁着周边没人注意,采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开钥匙锁,然后以搭线点火的方式将尚某某停放在酒店楼下的领牌电动车盗走,骑到来凤县老飞机场附近的一空地,然后把该电动车丢弃在原地并将该电动车的电瓶盗走在来凤县卖掉。
3、2020年9月5日,龙某甲从来凤县窜至龙山县,在友好妇科医院对面的人行道上,趁着周边没人注意,采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开钥匙锁,然后以搭线点火的方式将龙某乙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日新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到来凤县老飞机场附近的一空地,把电动车丢弃在原地并将该电动车的电瓶盗走在来凤县卖掉。
4、2020年9月6日,龙某甲从来凤县窜至龙山县,在朝阳路**道三岔路口的乐豆便利店门口,趁周边没有人,采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开钥匙锁,然后以搭线点火的方式,将向某甲的红色绿伟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到209国道茶亭寺加油站旁左侧的公路尽头的一荒地,然后把该电动车丢弃在原地并将该电动车的电瓶盗走在来凤县卖掉。后经鉴定,被盗的电动摩托车价值为300元。
5、2020年9月11日,龙某甲从来凤县窜至龙山县,在**巷**号门口,趁着周边没人注意,采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开钥匙锁,然后以搭线点火的方式将向某丙停放在里耶米豆腐店门口的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到来凤县老飞机场附近的一空地,然后把该电动车丢弃在原地并将该电动车的电瓶盗走在来凤县卖掉。
6、2020年9月12日,龙某甲从来凤县窜至龙山县,在新龙超市往民族路方向的求知堂文具店附近,趁着周边没人注意,采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开钥匙锁,然后以搭线点火的方式将李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到209国道茶亭寺加油站旁边公路尽头的一荒地,然后把该电动车丢弃在原地并将该电动车的电瓶盗走在来凤县卖掉。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000元。
7、2020年9月14日,龙某甲从来凤县窜至龙山县**路**号楼下,趁着周边没人注意,采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开钥匙锁,然后以搭线点火的方式将向某丁停放在楼下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到来209国道龙颈坳水库往岳麓大道去的小路上,然后把该电动车丢弃在原地并将该电动车的电瓶盗走在来凤县卖掉。经鉴定,被盗的电动摩托车价值为200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吸毒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不予鉴定通知书;2.证人秦某某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4.被害人向某甲、李某某、向某乙、向某丙、尚某某、龙某乙、向某丁的陈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人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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