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黄某某、李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2016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5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2007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5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龙山县**街道**小区**栋**单元楼下,以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乙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值为2800元。

(二)2019年6月30日凌晨,黄某某在龙山县**街道**路**宿舍楼下,以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贾某某的一辆银灰色豪爵女式摩托车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变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所得现金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500元。

(三)2019年7月15日上午,黄某某在龙山县**街道**巷子内,以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女式摩托车盗走,后该摩托车被黄某某用于与贾红(外号“小红“,身份未核实)换取毒品进行吸食。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值为2200元。

(四)202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上磨盘寨27-4,以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向某乙的一辆红色女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将该台摩托车变卖给一年轻男子(身份未核实),所得现金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2200元。

(五)2020年7月9日23时许,李某某与黄某某在龙山县**镇**村誉玉副食店内,将被害人田某乙的手机盗走。后李某某和黄某某用盗窃得来的手机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在召市镇召市社区白某某经营的“智灵呷哺店”内购买了两条黄芙蓉王香烟(每条250元)并兑换现金4000元,共计4500元。该手机已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100元。

(六)2018年11月24日13时许,李某某在龙山县人民医院第二住院部四楼,将被害人商某乙的一台黑色VIV0X21手机盗走,后用盗窃得来的手机在来凤县**“家红尔”(身份暂未核实)换取毒品进行吸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100元。

(七)2019年7月26日上午8时许,黄某某在龙山县**镇**宿舍**栋**单元楼梯口,以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葛某某的红色豪爵女式摩托车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变卖给向某甲,所得现金用于吸食毒品。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200元。

2020年5月29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20年5月29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购车证明、发票、前科资料、病历资料、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罗某甲、彭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白某某、田某甲、商某甲、向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商某丙、葛某某、向某乙、罗某乙、贾某某、徐某某、田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光盘5张;8.其它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吸食毒品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吸食毒品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人

检察官助理:肖霄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监控视频光盘1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